在生活中,关于投保,在没有对保险责任了解的情况下投保,很有可能导致最后理赔难。因为不是投保一种保险就万事大吉,保所有,每种保险都有相应的保险责任,在责任范围内才会有理赔。那么保险责任怎么分类?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全险。很明显就是什么都管的保险,保险责任会比较全,会管到身故、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住院费用、日额补贴等,还有的带保费豁免功能。
2、半险。就是只管两种责任,身故或重疾。
3、裸险。只有一种责任,就是只管身故,走了才赔钱。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一般而言,保险合同对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没有约定的,保险人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不是同一概念。
保险合同生效后,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保险合同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约定。
1、主体确定
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方面,一般都会明确保险事故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如果不具有这样的前提条件,即使出现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损害事件的确定
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在保险条款中列明可以作为保险事故的特定损害事件。例如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车上人员意外撞击等。只有这些特定的损失发生,并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时,才能构成保险责任。比如,自燃损失险强调的是由于车辆自身系统故障发生的燃烧;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则强调货物从车上掉落造成第三人损失构成保险责任。
3、损害事件发生的区域限制
保险公司开办指定行驶区域特约险,在保险车辆进入该指定区域后遭受特定损害事件而导致的损失,才构成保险责任。离开一定的指定区域,即使同样遭受前述损害,不能构成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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