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于有人说透了

更新时间:2018-12-24 15: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什么?在实务中呈现哪几种形态?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这些,通通说透了,让你轻松纵横职场,不再落地成盒!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难点在于法定订立(应当订立)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怎么去理解这个条款呢?

  提出问题1:

  起算时间如何认定,是从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解答:

  这个是看法条就能明白的事情,我们直接看法条。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提出问题2:

  怎么理解满十年?是刚好满十年,还是说超过十年(比如说是十一年)也算满十年?

  解答:

  满十年只是法律规定的一个下限要求,所以,只要超过十年也算是符合满十年这个条件。

  提出问题3:

  怎么理解“连续工作”?

  案例1:

  2000年1月1日张三入北京A公司。

  2003年2月1日,A公司提出,跟张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003年6月1日,张三重新入职A公司。

  2009年6月1日,张三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从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

  2011年5月下旬,张三提出合同到期之后,因其在A公司工作年限超过10年,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分析:

  张三是否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这个条件呢?

  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2月1日,张三在A公司工作3年零2个月。

  2003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张三在A工作工作了8年。

  张三在A公司虽然工作超过了10年,但是,张三并不是连续工作满10年,而是累计工作满10年,所以,张三并不符合在A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这个条件,A公司可以不跟张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结论:

  连续工作要求的是劳动者跟单位不间断地、连续地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如果中断了,就不叫连续了。

  中断了,就要重新计算连续工作年限。

  特殊情况:

  如果A公司不是在北京,而是在深圳的,那么,案件的处理结果就不一样了。

  法条链接: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分析:

  深圳A公司跟张三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而且,双方是在六个月内(2003年2月1日离职,2003年6月1日重新入职)重新订立了劳动合同,张三在A公司的前后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这样子,张三在A工作连续工作就满了10年(3年零2个月+8年),张三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不得拒绝,必须订立。

  提醒:

  深圳的HR要知道这个规定,劳动者被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半年内重新入职的,只要这个离职原因不是因为劳动者过错性被单位解除的,那么,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要连续计算的。

  案例2:

  2000年1月1日孙二娘入A公司。孙二娘和A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8年5月,孙二娘怀孕。

  2008年12月23日,A公司通知孙二娘,因其存在着三期情形,劳动合同予以顺延到其三期情形消失时终止。

  2009年1月29日,孙二娘生育一子。

  2010年1月下旬,孙二娘提出因其在A公司工作年限超过10年,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思考:

  原本孙二娘在A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是不足十年的,但是,因为法定事由续延了劳动合同期限后,孙二娘在A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就满十年了,这种情况下,孙二娘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能否拒绝?

  解答:

  司法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绝大多数地区,如江苏、广东等地):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后虽然原劳动合同终止,但因法定事由续延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计算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此时,如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已满十年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得拒绝,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处理意见(上海):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当然终止。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当然终止。即单位可以拒绝劳动者提出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

  提出问题4:

  怎么理解“该用人单位”?

  案例3:

  2000年1月1日孙二娘入A公司。

  2003年4月25日,A公司更名为B公司。

  孙二娘和B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2010年12月下旬,孙二娘提出因其在B公司工作年限超过10年,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分析:

  该用人单位一定程度可以理解为同一用人单位。

  一般说来,劳动者在某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从没发生过变化,那么,这个单位,就是同一用人单位(该用人单位)。

  如果单位发生了更名、法定代表人变更或投资人事项变更等,实际上,在工商登记里,这个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不变的。故不管这些事项怎么变更,这个单位还是原来的单位,还是同一用人单位。

  所以,案例3中,孙二娘在B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其有权要求B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此时,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就是同一用人单位。虽然在工商登记中,合并或分立后的单位可能跟原来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同了,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我们还是把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跟原单位当成是同一用人单位来看待。

  案例4:

  2000年1月1日孙二娘入A公司。

  2003年4月25日,A公司安排孙二娘到B公司工作。

  孙二娘和B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2010年12月下旬,孙二娘提出因其在B公司工作年限超过10年,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分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孙二娘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就合并计算为B公司的工作年限。所以,案例4中,孙二娘在B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其有权要求B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从扩大化理解的角度出发,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把B公司理解为跟A公司是同一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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