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构成,其中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对于仲裁委员会的主任,他有什么作用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的职责吧。
1、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2、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除和除名;
4、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5、负责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负责执行仲裁法、仲裁规则。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办理机构:各地司法局法制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必要的文件。
2、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为10日(即各地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登记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补正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3、申办对象资格: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附注:办理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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