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公司是有权解聘执行董事的,而股东会会议中如果都表决通过的话,那么是可以解聘执行董事的。相信大家现在有所模糊吧,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有权解聘执行董事的,解聘执行董事的由公司的股东在股东会议中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可以解聘。
一般说来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可以设立董事会的,如果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可以设立执行董事,由执行董事履行董事会的职权,而相关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董事任期届满后未及时改选时,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职务。但是公司法并未规定有限公司董事的“及时”改选是否有合理的期限限制。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大部分法院并不会对公司改选的“及时性”进行审理,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于公司改选董事最晚期限的统一审理标准或主流裁判观点。如果股份公司的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当在出现缺位情形后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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