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倘若发生违约事项,此时,合同中的担保条款能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担保不仅是一种安全保障,也是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从整体上看,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方式与担保法确定的担保方式没有很大的区别,同样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一、种类
融资租赁涉及的担保一共有四大类:采购担保、租赁担保、融资担保、司法担保。他们和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有着紧密的联系,是风险控制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采购担保。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交易方式,因此在业务操作中既有融资担保问题,也有销售担保问题。
二、对融资租赁合同担保的具体分析及其特点
融资租赁在中国(包括亚洲地区)因法律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发达,加上融资租赁公司把租赁当贷款做,不考虑物权退出问题。因此在做租赁时让承租人提供第三方不可撤消连带责任的租金偿还信用担保。租赁公司实质上变相在做设备贷款。从风险控制的方式来说,这种做法叫转移风险。从风险的管理来说,在承租人没有提供租赁担保时,所有与租赁相关的合同都不能正式生效。这种担保通常出现在简单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大都是没有处理租赁物件能力的金融机构,他们有自己信任的担保机构,操作起来比较简单。因有担保,租赁公司的审查就简单的多,因此也简化了操作程序。其他类别融资租赁公司更愿意用不要担保获取更多的服务利润。
融资租赁担保的法律问题,融资租赁兼具买卖、信贷和租赁的属性,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的目的,发展迅猛,被公认为朝阳产业,已成为与信贷、证券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工具之一。不过,融资租赁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其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量相当大,难免会伴生风险。融资租赁的各方当事人为了降低、分散这些风险,往往为合同标的设定担保。但是担保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法律事项,处理不当也会引发纠纷。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设定担保是常见的交易条件。例如,融资性租赁公司向将用作租赁物的货物的出卖人给付定金,或者融资性租赁公司向贷款人借款时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之类。有些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但是更多的当事人往往以融资租赁合同为主合同,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三、融资租赁担保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应到考虑到以下因素:担保人应当具有担保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出租人应对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确定其担保能力。考虑到监控难度等问题,应审慎使用浮动抵押制度约定行使担保物权条件,保障担保利益,节约交易成本积极行使担保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进行担保登记,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适当考虑适用留置、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方式。租赁物残值担保为融资租赁所特有,它是为保障出租人对于租期结束时租赁物残值利益而设定。对租赁物残值的担保一般适用于当融资租赁合同中据以计算租金的金额不是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全部的情形。此类担保可以由第三人或承租人提供。
对此建议条款:双方约定在租赁合同届满时租赁物的具体残值;对合同届满时租赁物进行评估和变现,约定评估的具体方式或者评估机构;当租赁物的评估变现价值低于双方约定的残值时,由承租人或第三人对差额作出担保。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人们往往存在这样的误区 认为融资租赁交易中,既然出租人已经拥有承租人提供的标的物的债权和物权,那么就是我万无一失,无需担保合同了。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融资租赁从无到订立到期最后期限届满等其他情况导致其终止,都始终离不开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