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对于行政相对人未履行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被责令限期履行后履行义务的期限,以及当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时,应该采取的救济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该法条应当与行政复议法的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结合理解。
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条是对于行政相对人未履行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被则连限期履行后履行义务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