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2018-11-23 16: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理会行政复议申请,面对诸如此类的不行为,当事人应该如何维权?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清楚的是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认定标准,这样我们才有底气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政复议不作为的认定标准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没有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即使该申请不符合可提起行政复议的范围,也应认定为受理该申请。

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认定标准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根据该条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反之,即使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则视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该申请。

  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事项,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本案涉及的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上属于司法诉讼行为,并不因为该负责人具备区人民政府区长这一行政职务而变成行政行为,其不出庭应诉自当由行政诉讼法调整。因此,郑某对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范围。但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前述规定,郑某的申请虽不属于可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郑某,本案中市人民政府并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故应视为市人民政府受理该申请。

  有人认为,如果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可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仅因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就认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将无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重作等几种形式,而无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方式。

  由此可见,行政复议机关不管行政复议的是否属于受案的范围,应该先行受理,然后再进行审查,否则就是属于不作为的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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