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9-05-05 11: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行政复议是人民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的主渠道,其制度的优越性和重要性得到了充分体现。那么,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有哪些?行政复议时限规定,是怎样的?行政复议管辖,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具有确定力,即具有不可变更的特性,申请人不得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第二,具有执行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必须履行复议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若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会停业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三,具有拘束力,复议决定一经生效,就具有不可争辩的权威性,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按决定的要求拘束自己的行业。除非经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决定的内容。

  二、行政复议时限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根据该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按以下规则确立:

  1、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3、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1)对派出机关、机构行为不服的管辖;(2)授权关系中的管辖;(3)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4)对被撤销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从中,我们可以得知,《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具有确定力、具有执行力、具有拘束力。若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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