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更新时间:2018-08-14 11: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一定的重叠甚至冲突。物权法施行后,担保法与物权法如何适用,存在发生不一致时如何处理问题。因此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是如何?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担保物权制度既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经济的有效调节工具。一个国家的担保制度和其资本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担保制度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或者金融市场的晴雨表。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制定了《担保法》,并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担保法》初步建立了一套担保物权体系,对保障财产流转秩序,充分发挥融资功能和担保效用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对《担保法》作出了不少突破性的修订和完善。鉴于担保制度的重要性,本期将重点对《担保法》与《物权法》担保物权篇的不同之处内容进行解读。

  《物权法》施行后,许多人曾迷惑:《担保法》是不是被《物权法》取代了?对此,《物权法》第178条作出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由此可见,为了防止与《担保法》的冲突,物权法确立了新法优先适用原则,换言之,《担保法》继承有效。

  《物权法》不能取代《担保法》的根本原因在于《担保法》并不仅仅是担保物权法,还有担保债权法,如保证、定金,而且保证和定金在《担保法》中占有很大的分量。假如废除了《担保法》,这些重要的法律规范就无处安身了。所以,《物权法》通过后,《担保法》中债权担保的部分是不会受到丝毫影响的。

  就《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部分来说,二者关系可以分为三种:吸收、补充、修改。

  1、吸收。对比《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条文,可以发现大部分法条大同小异,许多法条还是原封照搬。有的把原来的一个法条拆成两个法条,有的又把原来的几个法条合成一个法条,当然详细条文的先后顺序也有调整,并非一一对应。

  2、补充。就制度创新而言,有些法条的内容是《物权法》独有的。最突出的莫过于《物权法》引入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第181条、第189条、第196条对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设立以及抵押财产的确定等方面做出规定。另外一个创新之处在于肯定了最高额质押制度,第222条规定,最高额质押可以参照最高额抵押的规定。此外,值得注重的是,最高额抵押部分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第194条就抵押权顺位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3、修改。《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幅度是相称大的,只是散落在各处,需要把它们整理出来。为了便于对照分析,下面按照不同主题把相关的法条罗列出来并予以说明。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的介绍。担保的方式和类型日益多样化,为适应担保制度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的担保制度都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信息,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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