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和担保法留置权产生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9-06-17 11: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合同法和担保法留置权产生的区别是什么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合同法和担保法留置权产生的区别

  一、合同法和担保法留置权产生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该法规定留置权只产生于保管、运输、与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而不适用其他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该条中的债权发生并不一定基于合同关系,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同。其可以基于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而产生。

  二、物权法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交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合同法和担保法留置权产生的区别,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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