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一般债权人会为其债权要求当事人增加安全保障,会实行担保。当然依照法律规定,担保是有法律效力,在担保法中,其担保的方式有很多,比如保证担保,也就是常说人保。那么在担保法保证的抗辩权如何行使?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国家担保法是以连带责任担保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不承担保证责任了。
1、时效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消灭抗辩权或永久抗辩权,其行使的结果是权利人的请求权绝对地丧失。同时,既然属于抗辩权,就决定了它只是防御性的、消极性的权利,只有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才能予以对抗,自身不具有积极性与主动性。
2、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主体原则上只能是义务人及其继承人,但下列厉害关系人也可以行使:
(1)保证人可以行使属于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在主债务人抛弃其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仍然可以行使;
(2)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的丧失时效完成,其他债务人就该债务人应分担的部分,有权予以抗辩。
3、时效抗辩权的行使规则。
(1) 抗辩权的行使方法须以意思表示为之,明示或默示均可,但义务人为抗辩意思时只能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所谓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不一定要使用诉讼时效完成的字样,也不必引用诉讼时效的法条,只要拒绝给付的意思表示是以请求权时间超过而不得再为行使即可。
(2)辩权行使的场合,可以是诉外行使,也可以是在诉讼中行使。
(3)抗辩权行使的时间,如为诉讼中行使,一审、二审均无不可,但在再审时不应准许,因为一审、二审未提出时,可视为抛弃时效利益。
(4) 抗辩权行使后,义务人仍然可以将其撤回,即允许抗辩权人放弃抗辩的效果。
(5)抗辩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自己的抗辩权而进行恶意的抗辩。比如,债务人以欺诈手段妨碍权利人中断时效,致使时效完成后以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即应禁止。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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