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中的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有一定区别的,且有着各自的优缺点。那么,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是什么呢?担保法质押的优缺点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一)动产质押的优点
这一方式的出现对于出质的中小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第三方监管行业,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消息。
1、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时射生效作为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要求,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出质人任意对质物进行处分
2、对借款企业而言:
(1)拓宽了融资渠道,解决了小微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这种方式能有效盘活企业的存货,将资产转变为资本,释放存量资金,降低因增加原材料和存货带来的资金周转压力
(2)提高企业的资本收益率。通过以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存货抵押获得贷款,增加了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
(3)融资成本降低,获得资金的手续更简单
(4)有利于控制生产成本,平衡大宗原材料的价格波动
3、对金融机构而言:
(1)增加了贷款机会,有利于培育稳定的优质客户,也有利于银行业务的创新
(2)有利于规避关联担保的风险,动产质押对于第三方监管的引入,为金融机构抵质押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3)有利于节约成本。有专业公司进行监管服务,能释放金融机构的人力资源,降低信贷成本,而动产质押的一大功能在于优化社会信贷结构,有利于工商业企业获得更多流动的资金贷款,提高企业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短期贷款的比重对于第三方监管机构而言,动产质押对于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引入,为这一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时也有利于帮助企业开展合理的存货管理。
(二)动产质押的缺点
必须承担一些风险,这些风险受外部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比如:
1、对于质物的选择失误,
2、对于入库质物未进行仔细且严密的清点,
3、所选质物定价过高,或者质押率过高,
4、所选质物的保质期临近,或者在质押期限之前
5、质押过程中因保管人员等操作不当,或者在暴露的环境下自然磨损造成的质物贬损现象
6、出质人(企业)销售业绩下降,或出现大量裁员现象,或者资金周转速度下降等情况
7、质物品种繁多,价格不透明,很难对其估价
8、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类型在现实操作过程中易被弄混
另外,对于担保法里面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这一条存在这明显的缺陷,这意味着双方订立的书面质押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并不产生其意欲设立的物权与债权的约束力,也不排除某些商家恶意订立质押合同,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这一点混淆了物权行为的生效条件与债权行为的生效条件,综合得知,动产质押生效与动产质押合同生效根本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引用银行的例子,对于动产质押业务,银行作为质权人,本该对质物的权属问题负责,但由于动产质押作为一个新业务,银行实际上不具备审查的能力,而且也没有清晰的行业规定到底谁来做质物权属的审查
(一)优点
1、作为担保法律制度中社会财产迅速权利化和证券化的体现,是保证债权最终安全方便,快捷实现的主要通道;
2、对于无形权利的突破能体现出对于动产质押在风险控制上具有明显的优势。
(二)缺点
1、标的范围较窄,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
2、质押期间,权利价值发生变化时很难公平保护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利益;
3、对于存单质押而言,存单本身的真实性问题,以及存单资金的流失问题,也反应出这一质押方式存在的潜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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