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对质押担保期间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9-06-06 11: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质押系由债权、质物、物的所有权、财产占用、变卖权五要素所构成。在生活中经常会需要质押担保。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担保法对质押担保期间的规定是什么?股权质押生效条件是什么?股权质押率怎么算?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担保法对质押担保期间的规定

  一、担保法对质押担保期间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49条明确使用“抵押期间”这一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中也经常出现这一概念,但是《担保法》并没有对“抵押期间”作出相关规定,这是因为抵押权属于物权,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也应同时存在。所以《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由此看来,抵押期间与债权的存续期间是一致的,《担保法》对抵押期间是一致的,《担保法》对抵押期间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这一规定看,抵押权的行使不受债权诉讼时效消来后的二年内,也就是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4年”期间除非有明确立法,否则,不能将其视为是抵押权受国家法律强制性保护的时间,即使过了这一期间,抵押权仍将继续存在。

  此外,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期间长短不得由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加以改变,这与抵押期间可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间范围内自由约定的规定不符;故从法律性质上讲,抵押期间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抵押期间的确定,应依有约定依约定,立法应为其设置不得超过的最高期限。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该期限,以避免抵押期间制度流于形式。

  当事人没有约定抵押期间而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情形下,对抵押期间的起算点问题,笔者认为该除斥期间应以被担保债权时效届满为起算点。以债权清偿期为抵押期间的起算点则是不合理的,因为债权清偿期虽为合同所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变化。台湾民法规定抵押权除斥期间的起算以被担保债权时效完成为起算点,较为合理,因为时效可因债权人履行请求的提出而发生中断,故只要债权人及时的提出履行请求,就不会造成损害。

  二、股权质押生效条件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我国《物权法》第210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三、股权质押率怎么算

  质押率=(贷款本金/市值)×100%市值=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知识延展)股票质押: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根据以上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可知,担保法对质押担保期间的规定是:抵押期间与债权的存续期间是一致的。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我们的律师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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