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动产质押所担保的范围

更新时间:2019-06-06 11: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为标的设定的质押,这是质押的原型。以动产设定质押,一般都采用设定质权的方式。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担保法动产质押所担保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动产质押有哪些特征呢?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担保法动产质押所担保的范围

  一、担保法动产质押所担保的范围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质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二、动产质押有哪些特征呢

  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 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3、 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4、 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占有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以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后者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物。如果说动产质权是一种纯粹的物权,权利质权严格来说是一种准物权, 共性在于二者都是质押的表现形式,具有质押的一般特征。

  按照中国《担保法》规定,能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物的权利只限于除财产所有权之外的具有可转让性的特定财产权,至于人身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由等)和专属权(如 专利发明者的身份权、作者的署名权)均不得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物。中国《担保法》还明确规定 ,不动产的所有权不能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根据以上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可知,担保法动产质押所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我们的律师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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