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中保证的类型

更新时间:2019-06-17 16: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合同是我们社会经济中比较常见一种形式,在借款合同有时候还会存在一个担保的合同,当然担保作为交易双方重要的第三方见证是有着重要责任与义务的。因此我国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担保法。那么担保法中保证的类型是什么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担保法中保证的类型

  1、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法中保证的类型

  2、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3、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内容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3、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三、担保法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或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此看来,连带保证责任更大。保证合同中一般都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连带保证。保证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如果明确约定的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的保证合同推定不出是一般保证的视为连带保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担保法中保证的类型、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内容以及担保法保证方式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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