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它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不得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设立。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留置的区别是什么?留置权有期限限制吗?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该法规定留置权只产生于保管、运输、与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而不适用其他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该条中的债权发生并不一定基于合同关系,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同。其可以基于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而产生。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1、行使留置权时,应当告知定作方。
如果定作方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支付了所欠的报酬或者价款,建造方应当及时交付船舶,如果继续占有船舶就构成侵权。
2、行使留置权时,必须是合法占有船舶。
如果是在完成交付后,又以委托方拖欠报酬或者价款为由,强行将船舶从委托方或者第三人处追回并占有,不构成合法占有,而是“非法占有”,构成侵权。如果海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实施海事强制令,或者海事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扣留措施,建造方不得以自己的留置权对抗作为公权的司法权或行政权,必须无条件的放船。
3、行使留置权后应给予债务人一定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不得处置船舶。
《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留置的区别、留置权有期限限制吗、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的问题的内容。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我们的律师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咨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