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借贷中,如果债务方因为信用方面或者其他方面,有影响借贷的情形,债权人就会要求债务人有担保形式,当然如果是担保是保证人,是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当然特殊情况除外。那么担保法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情形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3、违约金
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注意: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1、如果保证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清偿了借款,那么保证人可以行使追偿权。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由此可以看出,保证人的追偿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其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2)必须使主债务人保证而对债权人免责;
(3)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
2、如果保证人在提供担保后,发现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自始不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要注意的时,必须通过诉讼确认保证合同无效,而不是简单的自己认为无效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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