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权利质押的话,除了签订质押合同,还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权利质押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是什么?权利质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1、登记生效。
《担保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记载生效。
《担保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78条第2款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不同之处: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针对上述规定,银行在接受出质的新型权利,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书面质押合同仍然是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必经环节。不能因为有登记手续而疏忽书面质押合同。
2、对于新型权利质押的登记,必须确定适格的登记机关,否则登记将无效。尤其是在“其他股权”的登记问题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还会结合新法规的要求出台相应的具体登记管辖及操作的细则。银行在办理手续时,应确保程序上合法合规,防范利害关系人抗辩登记的合法有效性。
3、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建立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格式质押合同,因为此类权利的质押的合法有效和足值问题与其他权利的担保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这里的“应收账款”既有具有物权属性的各类收费权,也包括了“债权”类的应收账款,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银行不仅应当关心这些应收账款自身的合法有效性,而且应该合理地评估其价值,以确保未来担保权益实现中变现的及时性和充分性。基于此,银行适当审查应收账款背景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有关当事人的信用、信誉都关系到应收账款担保的可执行性。
4、对出质权利的转让问题,建立配套的风险防控机制。由于《物权法》肯定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应收账款、基金份额或股权,银行在操作中应重点防范该项规定可能带来的操作风险,防止应收相关出质权利转让价款的流失。
5、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时,如果无权利凭证,则银行应注意选择适当的登记部门。显然这些不同类型的权利,其登记部门无法统一,这也是立法未做出明确的原因,而且从这些不同类型权利的性质来看,一般的部门规章也难于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当明确则颇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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