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对信托作出了相关规定,信托终止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那么,信托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呢?信托终止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终止与信托解除的关系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信托法》第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1、信托关系的消灭
信托终止,信托法律关系消灭。信托终止的效力只对将来,而不能溯及既往。
2、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法》第54条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信托法》第55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信托法》第56条规定,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17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信托法》第57条规定,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3、信托的终止清算
《信托法》第58条规定,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信托终止是信托的结束,它与前面提及的信托解除有所区别,信托终止一般是指信托的完成,而信托解除则意味着信托尚未完成但中途解散。当然,从信托终止、信托解除都是信托消灭这个意义上,它们又是有联系的,信托解除也是一种终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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