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企业中也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依法纳税。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什么。找法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加计扣除优惠分为两项: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是对原优惠政策的延续;对安置特殊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优惠是在对原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转变优惠方式并进行整合后形成的。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允许企业在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再允许其对某一类成本
费用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与直接减免税相比,由于加计扣除的对象是企业的某些具体支出项目,在这些项目上支出越多,得到的优惠越大,因此加计扣除对于鼓励企业加大对某些项目的支出更有针对性。直接减免税政策一般都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和执行期限,而加计扣除则往往是一项长期且适用企业范围更广的政策,故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加计扣除方式作为鼓励企业加大某些方面投入的手段。
以上就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主要是对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