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更不是经济组织,不具有企业特性和特点的社会服务组织,它具有民间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性,其行为特征是体现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公益性为宗旨、追求最大化的社会效益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目标。那么如果要变更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要怎么做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流程。
一、法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定登记。”
二、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发生变更的均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除以上材料外,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同时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称变更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7、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8、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三)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2、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3、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四)住所变更
1、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4、备案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开办资金变更
1、验资报告;
2、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六)业务范围变更
1、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四、办理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需要变更的登记事项,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政务服务处(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处)申请变更登记。
3、政务服务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准予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政务服务处领取新的登记证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变更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书,刻制印章,并向政务服务处提交备案材料。
6、政务服务处将变更材料归档,并修改档案信息。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很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改名、更换公司地址等情况,在出现公司变更的情况需要去工商局登记,不能随意的改变公司的情况,否则就可能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以上就是就是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设立的相关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