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工资偏低的职工要按高于本人实际工资的基数缴费,工资偏高的要按低于本人实际工资的基数缴费呢?原因是,社会保险本身有调节收入差距、促进公平的功能,养老待遇不宜差别过大,设定缴费基数,这主要是统筹考虑了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那么,社保缴费基数可以约定吗?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社保缴费基数可以约定吗
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国家有明确规定,按照职工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当职工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应该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当职工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因此,不能自行约定缴费基数。不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缴费的,依法接受处罚。
对于灵活就业个人缴费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设立不同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只能自己选择缴费基数档次,不能自行约定。
二、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申报?
每年7月,参保单位须到办理参保登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或区社会保险所(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法确认。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一年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
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疗费用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而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
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以约定缴费基数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按工资总额及职工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的规定,因此该约定因不符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