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对于社会的影响也是不小的,很多人进入传销完全就被洗脑了,做着发财梦,而且很多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甚至还有虐待的情况。传销一直以来都是被我们国家政府严厉打击的。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传销罪商品的认定,欢迎打击阅读。
传销罪商品的认定
《意见》第3条明确了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骗取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这也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传销活动的一切目的都是为了骗取财物。实践中有意见认为“骗取财物”的认定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需要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承认被骗或者报案。经研究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不能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同于侵犯财产犯罪。
“骗取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应主要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式加以认定和把握,只要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如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等欺诈手段,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并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从中非法获利的,即应认定为“骗取财物”。
除了传销罪商品认定以外,由于传销活动的特殊性,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既是实施传销行为的违法者,又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有的受到蛊惑蒙蔽,被“洗脑”丧失判断力,无法认清其欺诈本质,有的虽然了解传销活动的虚伪性、欺骗性,但沉湎于快速发财的梦幻中自愿参加,并不承认被骗。因此,这里明确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传销罪主要是以不正当手段欺骗引导参与者购买商品,所以传销罪商品认定是司法定罪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但由于传销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对于传销商品的认定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也有不断变换,不断更新,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完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