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步入职场的小白,常常会吃一些“哑巴亏”。由于缺乏经验,很多时候甚至还不知道自己吃了亏,以为这是正常现象。下面找法网小编将为大家带来试用期工资扣税标准,欢迎大家阅读。
一、试用期工资扣税标准
2016年10月12日,对于引起舆论关注的“实习生薪酬800元起征”一事,国家税务总局在官微上发表文章,指出:
实习生群体被征收劳务报酬税属于企业误用税收政策。实习生工资应当按“工资、薪金报酬”处理,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税制。
新个税法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工资薪金适用七级超额累进制,具体如下
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起征点是3500,计算方法是: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缴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试用期工资扣税标准,以前有部分公司按劳务报酬,以“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