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损失是用人单位应该给员工买社保没有买,员工在满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之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因保险缴费问题而少领后单位给予的赔偿部分。失业保险损失主要责任在与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损失产生以后如何计算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失业保险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吧。
单位没给劳动者买失业保险金,违法后给予劳动者的赔偿。计算损失可以从失业开始,按未领到的失业保险算。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指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2、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3、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4、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政府要组织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及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罚款不在此列。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失业保险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