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性质

更新时间:2018-07-18 16: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那么国有企业的性质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详细的给大家参考一下,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State owned enterprises,简称SOEs)是指国家拥有、经营或控制的生产经营单位。虽然本文的分析限于计划经济下的国有企业,但国有企业并不仅仅存在于曾经或正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各个国家。在1960至1980年代,曾出现过一股世界范围内的国有化浪潮,结果是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有企业的比重和作用都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提高。在1980年代初,按要素成本计算,国有企业在各国GDP中的比重平均已在10%以上(Short,1983)。显而易见,各种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有其共性,这也是以往国有企业理论的立足点(Bos,1986)。然而在这里,我们的分析更侧重于基本制度安排对企业行为的影响。为此,我们把国有企业的实质理解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一种契约安排,其中国家的目标函数会直接影响国有企业的行为模式。不仅如此,在不同制度安排下,国家与企业的契约形式亦各异,从这一点来看,计划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和市场经济中的国有企业,从起源到演变都有很大差异。

  计划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在思想上萌芽于经典作家的设想,在实践中脱胎于战时军事体制的运转。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设想生产社会化会使社会资本最终集中到一家企业手中,在此基础上对资本家进行剥夺便直接进入了社会主义。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所写的《国家与革命》中,更明确地说社会主义体制便是一个“国家的辛迪加”。但相对于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而言,经典作家的原始构思对各国社会主义的具体形成影响甚微。国有企业取代私有企业主要地是由于战时政策的延伸(黄仁宇,1990)和国家战略目标的需要(林毅夫等,1994)。

  计划体制最初的运行相当顺利。由于有追求工业化目标的国家强制力量作为后盾,而且意识形态也在一段时期内提供了有效的激励机制,所以实行计划体制的国家几乎都在建国之初经历了经济的跃进。但是,随后,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大体上讲,早在1960年代,一些实行计划体制的国家已经开始尝试改革[1]。苏联和中国的企业改革始终保留在国有制的范围内,曾经尝试的思路主要有:通过“行政性分权”扩大地方自主权以求缩小国家直接控制的理性边界;推行“利润留成”和奖金刺激,试图在没有市场的条件下模拟出竞争的效果;实行“承包制”,出让部分产权,等等(吴敬琏等,1993;徐之河、徐建中,1992)。改革的成效总的说来与设想的目标差距较大。最终,苏联和东欧到1990年迅速地转为私有化,而中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也在1990年代中期提上议事日程。

  经济学家对国有企业的普遍判断是其效率较之私有企业要低。这一判断基本上是依据产权学派的理论做出的。比如德.安莱塞认为,“私有企业和政府所有的企业(即公有企业)之间的关键差别在于,所有权在公有企业中实际上是无法转移的。由于这使得所有权无法专门化,因此也无法使未来结果资本化为当前的转移价格,同时削弱了所有者监管管理行为的动力”(De Alesse,1980)。1970年代中期以后,尤其是在1980年代,涌现了大量文献,用计量方法检验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效率的差异,试图证实或证伪上述假设。但意味深长的是,从已有的检验结果来看,结论相当模糊。早期文献认为私有产权比国有产权略有优势(Bennett and Johnson,1979;De Alesse ,1980),但这一结论很快就被批评为证据不足。另有一批研究者声称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之间并不存在系统性的差异(Milliward and Parker,1983;Borins and Boothman,1985;Bocherding,Pommerehne and Schneider,1982)。之所以出现这些判断上的分歧,是因为研究者在如何定义效率概念、如何衡量利润水平、利润率能否成为评价国有企业绩效的指标、如何估计国有企业的社会收益和社会成本等问题上莫衷一是(Boardman and Vining,1989)。在我们看来,产权学派的贡献在于他们较早地注意到了不同体制对企业行为结果的影响,另外,他们对企业效率的比较研究也引起了许多经济学家对国有企业问题的关注。但是,产权学派只关心企业效率的优劣比较,或者说,他们只关心不同产权影响到企业效率高低的结果,而未曾探讨究竟是什么因素决定了不同产权的形成。    有关产权比较研究无法得出一种普遍令人信服的答案,所以经济学家们转而从代理理论的角度研究国有企业(Baron and Myerson,1982;Guesnerie and Laffont,1984;Rees,1988)。这一类文献的基本思路是,假设政府为委托人,国有企业为代理人,它们之间的这层关系构成了一种契约。在国有企业的生产函数中,产出的一部分取决于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对政府和企业来说,生产函数有这种形式是一个共同的知识。但努力程度这一变量的确切值却是只有企业自己知道的私人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在政府与国有企业定约前和定约后会分别带来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也就是威廉姆森常讲的“事前的机会主义”和“事后的机会主义”[2]。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最优策略是诱使企业如实汇报其私人信息,但要让渡更多利益。企业因其对私人信息的垄断而获得了租金。代理理论把产权解释为契约安排的内容,如剩余索取权等一系列权利,从而纠正了产权学派只看重对实物资产的所有权这种偏颇。代理理论对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做了较细致的分析,对国有企业的许多内部行为,如隐瞒产量、企业领导与工人的共谋等,也都有令人信服的解释。但是,代理理论对国有企业的研究仍有一些未尽人意之处。在此我们想着重指出一点:既然委托-代理关系是任何组织中都存在的普遍现象,那么国有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就不是其之所以异于其它类型企业的独有特性。虽然根据代理理论不难找出国有企业与其它类型企业不同的某些方面,但在我们看来,沿着这种思路恐怕很难找到国有企业的独有性质。

  西方经济学文献在讨论国有企业时,常常并不强调其在计划体制下的特殊性;而在谈到计划体制时,又往往很少分析微观层次上的企业行为问题。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内较早地把对计划经济和计划经济中企业行为的研究结合起来,他的一些生动描述,如计划体制中的短缺、国有企业的软预算约束等,都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中译本,1986)。他认为,任何类型的企业都要面对三种约束,即资源约束、需求约束和预算约束。市场经济中私有企业主要地受需求约束,且其预算约束较硬,而计划经济中国有企业基本上只受资源约束,且其预算约束较软。科尔内所说的国有企业只受资源约束是指国有企业的生产取决于生产要素的实际投入量,而国有企业所用生产要素的存量和增量都是由政府规定的。我们认为,科尔内的这一观点表明,他已经注意到了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的边界刚性。但科尔内的考察只限于实物层次。如果从产权角度重新表述科尔内的思想,就会发现,他说的便是在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转让权受到严格限制,从而其边界几乎是完全固定的。科尔内对国有企业预算约束较软的解释是,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关系如同“父子关系”,企业在和国家谈判时相对具有优势,因此企业对价格、税收、补贴、信贷都有着相当的影响能力。我们对此的评论是,软预算约束虽然对于解释单个企业的微观行为非常适用,但这一提法容易使人忽略事情的另一面,即国家的硬预算约束。任何国家都要受到有限资源的约束,这种约束最终会体现为对国家财政预算的硬性制约。在历史上,财政困难曾不止一次迫使国家做出体制改革的让步(希克斯,中译本,1987)。计划体制国家也不例外。事实上,正如我们后面将要提到的,国有企业改革的直接原因之一,便是国家所面临的财政压力。张军(1994)把软预算约束下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解释为: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着一个隐含的长期契约,社会主义的政府必须保证工人的就业权利。但政府却无法以“退出”作为对企业违约的惩罚,由此导致了企业劳动努力程度下降和资产经营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张军的这一研究有助于把科尔内的软预算约束概念内生化。但是,我们还想补充指出,在政府不能“退出”的另一面,还有国有企业的不能“退出”[3],其原因就在于国有企业边界的刚性。结果,政府和企业都无法有效地实施“退出”策略,博弈陷入了一种僵局。

  由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的是一条渐进道路,所以中国的经济学家总是把国有企业放在计划体制的背景下考察。刘世锦在本文之前,就已提出什么是国有企业的性质这一问题(刘世锦,1995)。他认为,中国的国有企业并不是市场经济中的生产经营单位,而是计划体制下的“社区单位”,他还进一步指出,这一现象是由国家在推行旧的体制和战略的过程中“制造”出来的。林毅夫等(1994,1995)更为明确地指出,国有企业的形成是国家行为的必然产物。他们的逻辑大致如是:在1950年代,中国最高决策者为了赶超发达国家经济而制订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选择。这样一种战略目标一经确定,传统经济体制的面貌就会随之产生。首先,在一个发展水平甚低、资本极度缺乏的国家内优先发展重工业,只能人为地压低资本、外汇、能源、原材料、劳动力和生产必需品以降低重工业资本形成的门槛,因此造成了生产要素和产品价格的极大扭曲;其次,由于市场机制很难保证稀缺资源流向不具比较优势的重工业部门,因此就需要借助计划与行政命令配置资源;最后,为了贯彻资源的计划配置机制,在微观上必须建立以完成计划任务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和人民公社。赶超战略的代价是高昂的,它造成了经济体制的低效率。初期的改革并未更改战略目标,只是在微观经营机制上做了某些调整。因此,国有企业的状况仍未有根本性的好转。林毅夫等把国有企业的困境归根于外部竞争环境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是由于国有企业在改革之中仍然要受到传统战略的制约和束缚。他们认为,放权让利式和重新界定产权的改革不仅无法改善经营效率,而且会引发国有资产的流失[4]。林毅夫等的观点与我们的思路很相近,因为我们也将强调国家行为对国有企业的决定性影响。但是,林毅夫等在分析中,实际上是把国家行为做为外生变量,我们则更愿意把国家行为视作内生变量。具体地说,我们将首先建立国家的目标函数,而后把国家行为解释为约束条件下国家寻求目标函数最大化的努力。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是什么,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是什么? 是国有企业吗?
企业性质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含义是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
国有企业的主要特征
国有企业的主要特征
企业法律顾问
国有企业调到国有企业需要试用吗
您好!您和事业单位对此有约定吗?如果是派遣的话,一般是由原来的派遣单位分发工资的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的职工
你好,这种情况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建议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国有企业债务分析
国有企业债务分析
国有企业债务
国有企业改国有企业改制,怎么安置职国有企业改国有企业改制,怎么安置职工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交纳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等。
国有企业
你的具体问题是什么啊
流拍后再次拍卖规定是什么
流拍后的处理:在60日之内,组织第二次拍卖。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
法庭上有法人吗?谁是法人代表?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占有改定公示的要件是什么?
在我国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方法的进行公示。物权公示原则针对所有物权,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
我想问一下我们的公司账户被冻结了,我们怎么找
你好,具体需要根据什么原因导致
残疾证挂靠公司,怎样找公司?
法律分析:可以挂靠企业,有些公司请残疾人回来不是工作的,而是用他们的残疾证登记,可以减小或免交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的,公司就不让残疾人上班,每月给回几百元残疾人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