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其实国有企业就是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那么对于国有企业设立的原则是什么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国有企业设立的原则
(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经济调节功能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不仅被赋予经济意义,而且被赋予了更多的政治意义。国有企业被当做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支撑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石,被视为对抗和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全社会占有的根本途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政权的附属物,并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和利益,而成为国家计划、解决社会就业的政策工具。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盲目追求国有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国家投资的布局、结构和规模则不多加考虑。这不仅造成数量过多、布局不合理,而且企业负担沉重,效率低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模式的确立,我国政府对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开办国有企业的目的也更加明确。总体来说,国有企业的开办应出于调节国民经济的考虑,以满足国家调节的需要,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为准则。这将是我国今后开办国有企业的基本指导思想。
(二)严格控制新增投资规模,把握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
由于对公有制实现方式的错误理解,加之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驱动,长期以来我国投资格局极不合理,抢项目、争投资,到处布点撒网,导致国有经济力量分散。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三种行业、两类企业。三种行业分别是: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两类企业分别是:支柱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从而,进一步明确了今后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开办的具体方向。因此,有重点、有选择地投资,严格控制国家新增投资规模,把握必需的国家投资的方向和重点,调整其结构,将是今后开办国有企业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三)选择科学的企业组织形式和合适的企业经营方式
长期以来,我们对国有企业经济的表现形式存在着极端狭隘的理解,在国有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选择上过于单一,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及其表现形式作出了精辟的阐释,指出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来实现;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收和组织更多更大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因此,应该慎重选择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一般说来,必须实行国家控股的,应限定在国计民生关系重大,并应由国家对其予以一定的控制性的行业或产品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至于国家独资经营这种企业形式的采用,更应该在上述范围内限定。通常对于一些与国家机密相关或其他政策性极强的行业或产品,或投资风险大、营利率低或暂时亏损,民间社会不愿投资,而从人民生活、社会安定或国民经济总体和长远利益着想,又不能不生产的行业或产品,往往采取国家独资经营形式,但在企业组织形式上的选择应以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为主,在经营方式上也可采取国家直接经营与许可他人经营(代理经营)等多种方式。采取多元化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的客观需要,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兴建新的国有企业均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以上就是国有企业设立的三个方向原则,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