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企业为工作特性,按双选方法到同一公司法人的集团公司工作中,被规定与该集团公司属下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者编外人员,因为该分公司是另一公司法人,我想问一下与集团公司签订或分公司签订有什么法律依据的不同点
更新时间:2020-09-26 07:58:41
问题描述:
原企业为工作特性,按双选方法到同一公司法人的集团公司工作中,被规定与该集团公司属下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者编外人员,因为该分公司是另一公司法人,我想问一下与集团公司签订或分公司签订有什么法律依据的不同点?假如双选时填写表格确定到集团公司工作中的意向,但回绝与分公司签订,是不是有哪些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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