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到年末了,大家是否有出售固定资产,购置新的打算呢?那么,出售固定资产要如何缴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哪些类型?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在成本计量上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疑惑。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根据税法的规定,销售固定资产本身可能涉及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连带的还有所得税、城建税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不同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其他固定资产,征收税款的规定各有不同。
为了规范管理,新的税法明确规定下列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与以前的政策相比,现在自然灾害损失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可以扣除的。对于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以上情形的,应按财会制度计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乘以其适用税率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
(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里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即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个人拥有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等物品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税收漏洞,借鉴国际惯例,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5)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外,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是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二是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管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均不得抵扣。 对于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后来又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固定资产,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论是自建还是购买取得,其有关支出,一般在实际发生时,予以资本化,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可见,固定资产在价值的确认上具有完整性和确定性。而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果是内部开发形成,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作为无形资产人账,只有在试制成功并依法取得专利时,将所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以及其它相关支出作为专利权的人账价值。可见无形资产的人账价值不够完整,有些无形资产的取得要经历一个漫长的研究过程,成果的出现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因此,将研究费用归集到成果中去有一定的难度,可见,无形资产的成本不够准确。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都会发生各种支出,如为维护、恢复和改进固定资产功能研发生的支出,扩建、改建、增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这类支出可划分为两类,一类为收益性支出(受益期在一年以内),将其作为费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另一类为资本性支出(受益期在一年以上),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增加处理,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无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如为维护、提高无形资产的功能所发生的支出,保护专利权不受侵犯的支出等,这类支出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较难确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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