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进入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阶段,保护生态,提倡节约成为了人们共同的追求。在固定资产投资行业中需要进行审计,而这种审计也要想办法节约能源。那么怎样节约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是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 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的一部法律规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7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下放了节能审查管理权限
根据推进简政放权,做好“放管服”工作的总体要求,下放了原来属于国家发改委的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管理权限。旧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负责节能审查;地方政府或地方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地方发改委负责。
新的《节能审查办法》中进行了调整:
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均有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2、放宽了免于节能审查的范围
按照旧的《暂行办法》要求,所有的投资项目根据其用能情况,至少需要报送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报告书中的一项。新的《节能审查办法》取消了节能登记表,并取消部分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项目节能审查,提高了需要审查的项目用能起点标准。
3、着重增加了对能耗“双控”目标等的审查
新的《节能审查办法》在对建设单位的节能报告内容要求和节能审查机关的审查依据中,均增加了“项目的实施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的”相关内容。并要求建设单位报告项目对本地区煤炭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
4、弱化前置审批,强化过程监督管理
新的《节能审查办法》取消了“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的说法,企业投资项目只有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即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于2010年9月17日发布施行的一项部门规章。该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该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该办法内容共包括5章25条3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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