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住所个人一般指外籍个人,他们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如果符合“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条件,就可其判定为居民个人,那么无住所居民个人工资个税税率怎么计算?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含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级管理人员人员)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含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级管理人员人员)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无住所个人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工资个税税率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为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无住所居民个人工资个税税率怎么计算的内容,无住所居民个人工资个税税率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为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