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其实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它的主要特点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政府采购主要以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采购和竞争性谈判为主。然而贪污腐败是避免不了的。那么政府政府采购法中关于监督检查是如何规定的呢?
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督检查内容在《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章“监督检查”中有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具体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的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和惯例的总称。具体来说,政府采购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采购政策,包括采购的目标和原则;
2、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3、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
1、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2、非盈利性
3、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4、规范性
5、政策性
6、公开性
7、极大的影响力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是一个国家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购买力非常大。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有着非常大的影响,采购规模的扩大或缩小,采购结构的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以及公众生活环境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正是由于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有着其他采购主体不可替代的影响,它已成为各国政府经常使用的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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