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来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管理、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可以使政府采购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意义。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服务类政府采购程序怎么走?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是怎样的?政府采购人包括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1、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进行预算审核;
2、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批复采购计划,转采购办;
3、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制度审批汇总采购计划;
4、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标书,并送采购单位确认;
5、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发售标书,组织投标,主持开标;
6、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选出预中标供应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决定中标供应商;
7、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8、中标供应商履约,采购办与采购单位验收后,由采购单位把合同、供货发票原件和《采购单位验收物品意见表》送到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9、政府采购中心把手续办好,送交采购办作为依据,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10、采购单位入固定资产账;
11、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要建立档案。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采用五种基本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并确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此外,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公开招标标准的规定原则以及采购方式的批准权限,涉及到具体的采购项目时,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据此,我们可以总结为这样几条原则:
1、采购模式的审批原则。
2、采购方式的审批原则。
3、公开招标优先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并行原则。
1、政府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不包括国有企业,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是生产经营性单位,其资金并非全部是财政性资金,存在资金来源多元化;而且是其采购活动涉及到生产的效率,所以不能完全套用政府采购的规定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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