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于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找法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
一、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
1、会计报表应按期报送所有者、债权人、有关各方及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报表应分磅给各投资单位。
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还应在股东会议召开20日之前备置于公司办公处所,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公告有关报表文件,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六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企业向外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由企业行政领导人、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财务报表通常经注册会计师审定。
报表披露时间规定: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即年报披露时间是1~4月;半年报披露时间是7、8月;季报披露的时间是4月,10月。
2、《公司法》有关财务报表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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