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承兑,是指票据上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为承兑,以_阻止持票人于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那么参加承兑具有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呢?下面有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参加承兑具有的基本特征
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许多国家票据法的规定,参加承兑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参加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这一行为与承兑行为一样,以出票行为的合法完成为前提条件;该行为内容同样含有票据上记载、签章和票据交付三项行为要件;该行为规则与记载内容除须循某些特别规则外(如参加承兑文句、被参加人名称),与承兑行为规则大体相同。
2、参加承兑是由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从事的票据行为。根据许多国家的票据法规定,参加承兑人原则上为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指定的预备付款人(该指定记载显然会加强票据的信用程度),但在持票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为与票据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第三人。各国票据法上的此类弹性规则意在最大限度地维护票据信用和社会第三人权益。
3、参加承兑是为特定债务人利益而为的票据行为。从各国的票据法的实践来看,参加人之所以参加承兑,其目的在于阻止或防止追索权的行使,以事前补救的方式维护某弓票据债务人的名誉和信用利益;它与旨在维护追索权债务人利益的票据保证有所不同。许多国家的票据法之所以认许参加承兑,则体现了其公平维护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票据的信用和社会第三人利益的宗旨。
二、参加承兑需符合3个要件:
(1)必须在票据到期日前发生追索事由。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第56条规定:“参加承兑得于可为承兑之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得行使追索权时为之”。
(2)参加人必须符合参加承兑的资格。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的规定,参加承兑人有两类,一类是预备付款人,另一类是预备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3)只有见票即付汇票以外的汇票才能参加承兑。因为见票即付汇票没有确定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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