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方面会进行调解工作,也就是婚姻纠纷调解。那么,婚姻调解书范本怎么写?和解书与调解书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一、婚姻调解书范本怎么写
民事调解书
(2009)丰民初字第92XXX号
原告:向某某,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台区DBC冷锋小镇X号楼X单元XX室。
委托代理人:郭万华、王秀全,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春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丰台区某某庄XX号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郭庆元,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无业,住宣武区南滨河路27号院6号楼1201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004年经人介绍,2004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2009年3月2日,向某某以双方两地分居导致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刘某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2、其他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某某
二 00 九年三月二日
(院印)
书 记 员 郭某
二、和解书与调解书的区别
1、和解协议:
法律规定:民诉法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第4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概念: “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进行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性质:实质上是契约,所以对纠纷主体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
结果: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与调解协议的区别:行为主体不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
相同点: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
调解协议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调解书,,从而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2、调解书:
性质: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与判决具有相同性质。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则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3、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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