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务员违反国家《公务员法》,作出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的公务人员,行政机关会给予相应的处分。如果公务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复核。下面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公务员处分的申诉复核程序规定。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
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警告的受处分期间是六个月。
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记过的受处分期间是十二个月。
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记大过的受处分期间是十八个月。
4、降级。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降级的受处分期间是二十四个月。
5、撤职。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撤职的受处分期间是二十四个月。
6、开除。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2、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处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3、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综上所述,公务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复核,受理机关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申诉公正委员会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了解,欢迎登录找法网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