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得知,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给劳动者的一定补偿被称之为经济补偿金。那么大家知道绩效考核不合格被辞退需要承担补偿金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案情介绍:
2014年9月18日,刘XX与XX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安排刘XX在销售部工作。2017年8月10日,XX汽车销售公司制定2017年度销售部薪酬激励方案,该方案第五条规定:“销售部实行末位淘汰制;销售顾问必须完成每月所分配各项任务;对于连续三个月排名靠后的三名销售顾问公司将予以辞退。”刘XX在2017年9月、10月、11月的销售业绩均为末位。 2017年12月1日,XX汽车销售公司向刘XX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17年12月29日,刘XX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支持刘XX仲裁请求的裁决结果。
案例分析:
首先,“末位淘汰”制度作为一项员工激励机制,本身并不存在问题,但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因此,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所以,如用人单位直接以末位淘汰的形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否则,不符合上述法定解除情形和条件,就构成违法解除。本案的刘XX绩效考核虽然身居末位,但XX汽车销售公司并不能证明制定的销售部实行末位淘汰制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故XX汽车销售公司向刘XX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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