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不是任何情形都可以适用的,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有其自身的适用范围的。那么,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认证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用途:在电子版的中秋贺卡,结婚请帖,建筑合同上签名。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知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道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除了专上述的三种不适用于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的情况,其他情况都是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的。比如企业的劳动合同、产品购销合同、供应商合同以及企业内部日常的审批都是可以使用电子签章,实现在线快速签约、审批,从而属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关于认证的问题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虽然该法对于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资质问题进行了严格规定,但是对于何种电子签名必须进行认证,该法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经过有法定资质认证的电子签名往往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尤其对于电子签名依赖方而言,其拟证明涉案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通过举证该电子签名已经法定机构认证显然更具有可采信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签名依赖方委托电子签名认证机构进行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时,该认证服务应当具有针对性,否则,不能视为当事人的电子签名经过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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