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之本往往都是日常生活都会接触到的吃穿住行,尤其是最让人关心的住房问题。近年来房价的高昂促使很多人都会放弃自己买房转而租房居住。那么大家知道如何从过错责任看房屋租赁协议纠纷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案情介绍:
XX有限公司持有XX镇人民中路46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20xx年2月18日,XX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杨某作为乙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一份。20xx年3月18日,XX有限公司向杨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终止租赁合同。通知载明:“因汇龙镇人民中路467号房屋该幢房屋建造时间较长,为保证租赁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需对该房屋进行改造。根据20xx年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20xx年8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我公司决定终止租赁合同。关于你方转租给五星电器(启东店)的部分房屋由你方通知五星电器终止租赁事宜。请你方在20xx年5月25日前腾空房屋并向我公司办理交房手续。房屋租金在交房后二日内以实际租赁时间结算”。杨某接到通知后,持有异议,向XX有限公司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本案双方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在合同期内,如遇重建或改造房屋,合同终止的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出租方拟将租赁房屋改造他用,属于出租方自行拟定的改造或者重整计划,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相关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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