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商品包装可谓是五花八名,不过这样的话,你不要以为商品包装就是随便操作的,它可是按照一定标准执行的。下面呢,找法网小编就来说说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包装的规定,以及与商品包装信息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包装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直接规定了生产者对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即"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中文警示说明和警示标志,标明储运注意事项"。从法律上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第一,《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的包装义务,仅是对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这些特殊产品是易燃、易爆、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的产品,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危险产品,如怕压、怕热、不能见光、需要防潮、怕磁、怕震等产品,这些产品的包装要求,大多可以适用国家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除此以外的产品,上述法律对其包装没有要求,其包装有合同双方约定执行。
第二,《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承担的包装义务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符合相应的要求,即特殊产品的标准和强制性包装标准中规定的产品包装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规定的产品包装要求;
二是有警示标志(指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产品的分装就是将运输包装的产品进行销售包装。国家对分装产品的包装规范较少,按照《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由生产者对产品进行分装的,其分包装应当符合包装的要求,但可以不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如果分包装是由包装企业和销售者进行的,生产者可以不对产品的分包装负责,而由分包装者负责。
二、与商品包装信息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目前我国调整商品包装信息的法律主要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根据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必须强制标注的内容,商品及其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可以分为强制性标注信息和非强制性标注信息。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的产品标识、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属于强制性标注信息。前述信息之外标注的信息即为非强制性标注信息。
商品及其包装上违反法律规定不标注、不规范标注强制性标注信息的,法律都有相应的处理规定。虽然这些信息也是介绍商品的,但不能认定为商业广告。《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为强制标注的信息,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必要的组成部分。对于这些强制性标注信息的规定,《广告法》属于一般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属于特别法,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应该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
对于商品及其包装上标注的非强制性标注信息,相关法律没有相应的处理规定。这些信息具有介绍商品的功能,符合《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商业广告。此类非强制性标注信息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应适用《广告法》调整。
商品生产者在自主设计、制作的商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信息时,要充分征求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的意见。广告公司或印制公司接受委托在设计、印制的商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信息时,审查人员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核对,对相关内容的合法性进行事前审查。
近年来,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的关于商品及其包装物上标注内容的投诉举报日益增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商品及其包装物上标注的强制性标注信息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二是商品及其包装物上标注的非强制性标注信息违反《广告法》规定。在处理此类投诉举报时,要注意区别对待。对于涉及消费投诉内容的部分,要按照《广告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部门规章规定的管辖权和程序规范处理。对于涉及举报内容的部分,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规定的管辖权和程序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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