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进行监察的事项

更新时间:2018-07-31 17: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进行监察的事项:

  (1)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人员公平就业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援助,执行就业、再就业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8)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情况;

  (9)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

  (10)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给予经济补偿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11)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1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13)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遵守有关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规定的情况;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特点:

  (1)监督管理的主体特定。劳动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依法设立的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即监督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劳动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机构或部门、个人。

  (2)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性质上属于执法活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检查监督,是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检查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对检查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赋予了其执法的权利,有权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并有权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是最高效力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监督检查的后果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产生,如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采取制裁措施等,相对人如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进行监察的事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若您想了解的更多,可以在找法网上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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