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一种个人储金,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退还给职工本人。那么大家知道杭州公积金是否强制缴纳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关于社会保险当中的五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强制性缴纳的规定已经深入民心,但对于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强制缴纳范畴的问题,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却存在很多误区,多数单位都认为这是企业选择可缴可不缴的企业权利,实则,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不同的时间及答复中对此问题进行过表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强制缴纳范围。
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友问题:
律师你好,我们企业认为只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单位缴纳,而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不像劳动法是法律法规,没有那么严格,职工投诉也只能给住房公积金机构投诉,觉得力度不大。那单位不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答: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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