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那么离婚协议书内容怎么强制执行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已作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的规定,只有双方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经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处分的情况下,才准予登记离婚。
因此经登记部门登记协议离婚的,一般不会发生需要执行的问题,至于个别婚姻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致离婚后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反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当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诉。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
男女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需要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在办理过程中会将离婚协议书存档,一般只要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就是长期有效的。在拿到离婚证之后,若双方没有再对该协议进行变更的,那么离婚协议书一直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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