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与人接触交流,但在相处的过程中发生纠纷也是很有可能的事,当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无法对纠纷进行很好的处理时,便可能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节,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如何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1、主体资格的确定
主体资格换言之就是明确谁是申请人,谁是被申请人的地位,一般情况下,谁提出调解申请,谁就是申请人,即:提出权利主张一方为申请人,相对应的一方即承担义务的一方为被申请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位置不能倒置。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谁涉及纠纷谁就是纠纷的当事人,当事人同样不能替换。否则,就会因主体资格错误,而导致人民调解协议书实体内容无效。
2、纠纷主要事实、争议焦点、当事人应担当的责任等,在协议书中应标明清楚,不可模棱两可
在民事纠纷调解中,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损害的事实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错。所以,在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时,对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焦点、当事人应担当的责任,应当予以明确的表述,不能用一句话:“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简单的话来掩盖纠纷的真实事实。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时,只有将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焦点、当事人应担当的责任等表述清楚明了,才能使当事人以及社会人士一看协议书就明白: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的后果程度、物质损失的程度、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
3、协议条款内容、履行的方式及期限等必须明确,无歧义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条款内容、履行的方式及期限如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就可能引起新的纠纷争执,甚至演变成诉讼解决。如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纠纷等,在调解协议书中对支付租赁款或支付买卖款的具体时间不明确表示,对腾房或交房时间表示不明确,使得双方当事人有足够的理由延迟履行义务,迫使权利人不得不再一次提起调解申请或提起诉讼,既增加了当事人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又浪费了司法审判资源。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条款内容,应当合法,不得出现如:“自本协议书成立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不得反悔”、“不追究刑事责任”等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4、签名、盖章要真实
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完成后,经当事人认可,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摁印,给予最终确认,这种签名、盖章或摁印,应由当事人亲自完成,不能代签、代盖章、代摁印。人民调解员、记录员,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署名调解协议书成立的具体年、月、日,必要时,被调解组织邀请参加协助调解的成员,可以在调解协议书参加人一栏,签上姓名。值得注意的是,不能用其它组织的公章替代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加盖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1、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否则,调解协议无效。
2、民事调解协议必须在双方自愿原则下进行。违反双方自愿原则的调解无效。
3、在符合上述两点的要求下,经过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经过人民法院的确认,民事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4、当事人可以依据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给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如何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协议书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制作的,为了保证其具有调解的法律效用,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时应当规范地进行操作。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