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相关法规,主要目的是表明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理清双方在劳动关系方面的界限,也为劳动者日后建立下一个劳动关系清除了不必要的障碍。那么你知道法律上关于离职证明是如何规定的吗?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
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劳动者工作经验的证明;
3、劳动者申请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4、新用人单位规避劳动者“脚踏两只船”风险的重要证明;
5、劳动者申请转移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的证明。
1、劳动单位基本信息;
2、劳动者基本信息;
3、劳动关系建立日期;
4、劳动关系解除日期;
5、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担任职务
6、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7、双方签名盖章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离职证明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离职证明的用途和要素,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劳动法规定离职证明也是出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及社会秩序的安定。若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