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解读

更新时间:2018-08-21 15: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一般的民间借贷,都是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但是民间借贷正是出于它的人情特点,所一般在借款的时候没有写好借条,保留好相应的证据,所以容易产生各种纠纷。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一般不得高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是民事纠纷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会利用民间借贷打官司,进行虚假诉讼,以这种表面合法的手段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那么下文将为大家逐条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解读:本条界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除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称为民间借贷。

  该条首次将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扩大,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均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以往的民间的借贷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公民,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才能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本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必须满足的条件,须有相关证据证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证据是指:借条、收据、欠条、证人证言、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债权人资格问题,现实中很多借条未注明出借人,一旦借条遗失,第三人捡到借条后可能会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借款人主张债权,此时若债务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对原告是否具有债权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将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解读:本条是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在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作为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合同履行地关系到作为原告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对于那些不想向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的出借人,在未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至关重要。

  在以往很多地方法院将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确定为借款划出地,新司法解释将彻底改变以往规定。

  本条款中将接受货币的一方作为合同履行地,让笔者疑惑的是: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借贷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都是给付货币和接受货币。出借人划出借款时,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

  因此,本条关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到底是以借款人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还是以出借人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期待官方明确的解释。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解读:本条关于存在保证人时,应列被告的情况。

  本条第一款对于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中,出借人可一并起诉借款人、保证人,也可分别起诉借款人、保证人。但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现实中,法院为了查明案情(比如:是否存在借款的事实、以及是否以及还款即还款的多少应予以查明)一般会追加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

  本条第二款对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案件中,若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则必须追加出借人作为共同被告,系基于一般保证的特性,即在出借人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方可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也就是说对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案件中,出具人要么单独起诉借款人、要么一并起诉保证人,若单独起诉保证人,则法院会依法追加借款人作为被告。

  顺带提及一下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

  连带保证是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在保证合同对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视为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责任是指保证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经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最好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作为保证人务必慎重提供担保,有其是连带保证,其实这可能就是你的债务!!!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本条关于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理程序问题,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及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解读:本条系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基于同一事实,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继续审理。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解读:程序性问题,先刑后民。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不影响担保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依据《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条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解读:本条是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的条件,即自然人之间借款自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或对该笔借款取得支配权之日起生效。

  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必须以实际交付生效外,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详见本司法解释第10条)。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外,其他的民间借贷合同符合《合同法》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为民间借贷颠覆性条款,首次确认企业法人之间、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但借贷行为必须以生产、经营为前提,同时不能存在本司法解释第14条的情形,以往这类借款,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该条款最直接的影响是: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可能就此消失!!!

  但是,作为一般生产、经营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不得以经营借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若有这类情况,合同亦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该条款中提及《合同法》第52条是所有类型合同无效的兜底性规定,不作重点解读。

  附:《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内部职工集资有效的条件:

  1、前提条件:必须为本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而不是为其他的单位或个人向职工集资;

  2、出借人是本单位的职工;

  3、通过借款形式筹集资金;

  4、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解读:本条第一款对于借款人或出借人借贷行为涉嫌或构成犯罪,并不当然导致借贷合同无效,除借贷合同满足合同无效的条件外。

  本条第二款系关于借贷行为涉嫌或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问题,担保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民事责任:

  1、借贷合同无效,担保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情形由于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借贷合同有效,担保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借贷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担保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出借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借款人对出借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解读:本条第一款是高利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类合同无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原始资金来源是金融机构,即向金融机构贷款;

  2、高利转贷给借款人;

  3、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借人高利转贷。

  注意:如果借款人不知道出借人是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贷的事实,或者没有高利转贷,则借款合同有效。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转借牟利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类合同无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原始资金来源是出借人向其他企业、员工集资款;

  2、转贷给其他人牟利;

  3、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借人高利转贷的。

  注意:如果借款人不知道出借人转贷这一事实,或者没有转贷牟利的,则借款合同有效。同时,若资金来源于其他自然人或除本条第一款外的其他合法途径,则转贷应属有效。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借贷用于违法犯罪无效,比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赌博、吸毒等,仍然出借资金给借款人,此时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无效。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该条款的适用对法官的素质及要求较高。

  本条第五款适用任何合同无效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本条第一款简单理解,任何债权债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基础法律关系,不能只看表象。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条与第十七、十八条一并解读。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条与第十六、十八条一并解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解读: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主要是关于民间借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同时针对民间借贷中被告的不同抗辩理由,所要证明的事实不同。

  另外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第十六条第二款,在民间借贷中被告往往会以原告没有实际交付借款为由进行抗辩,此时法院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这对法官的素质、代理律师的素质要求较高。

  因此,提醒所有从事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务必签署书面合同,保留转账凭证。(无论是借款、还是还款均从银行转账,最为安全)。同时,从上述司法解释条文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纠纷虽然看似简单,但也蕴藏极大的法律风险,若进行诉讼或仲裁,最好聘请专业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解读:本条列举了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十种情形,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大量存在,严重侵害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打击。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对法官的素质要求极高,需要法官基于自身的审判经验的积累,对生活的认知能力的提高,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虚假诉讼通常伴随这两类案件产生:

  1、离婚案件。离婚案件中一方为了分割更多财产,制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2、债务人资不抵债案件。债务人制造虚假诉讼以求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留住部分财产。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系关于虚假诉讼的处理。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建议不要冒险制造虚假诉讼,尤其是律师同行不要冒险帮助当事人制造虚假诉讼。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明确了债权人若主张借条上签字、盖章的第三方个人或单位为保证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第三方系保证人,否则债权人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在此以前,很多判例中将在借条上签字或盖章的第三方认定为保证人,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将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第三方认定为保证人的条件更加苛刻,毕竟在债权凭证上签字的除债务人外,第三人可能由于法律知识欠缺,作为见证人签字的亦不在少数。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与借款人有特殊身份关系(比如兄弟、父母、子女等),在借条上签字,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保证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关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中介性质,而借款合同系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因此,对纯中介性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当事人要求平台承担保证责任,当然不能获得法律支持,除非有本条第二款的情形。

  现实中,很多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形下,出借人要求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系关于实际用途判断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在该条款所列情形下,实际使用资金的一方作为共同还款人,而不是借款人,借款人仍以合同所列为主体。

  该条款更加有利于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民间借贷中承担责任的主体,避免一些债务人利用借贷主体逃避债务。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解读:本条是对非典型性担保所作的回应,明确了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应认定为借贷合同。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实践中,当前有一种现象是当事人双方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其后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以往对于这种选择性条款有的法院认为应以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有的法院则认为当事人所签的买卖合同为附条件生效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支持,其中,最高院也不乏有这类判例。

  以后,对于这类以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将一律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该条款将将影响到民间借贷的众多领域,如汽车金融领域,往往通过二手车买卖合同作为履行借款的担保。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解读:利息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本条规定了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两种情况的处理方式: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外,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可以依法主张利息,但是要综合借贷合同的内容、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利息,这给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民间借贷应签署书面协议,写明借贷利率,尤其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否则一旦纠纷产生,有可能就是无息借贷!!!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是颠覆性规定,彻底改变以外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不用过多解释,记住这两个数字!

  24%36%

  这两个数字划定了两线三区即约定的年利率:

  10-24%之间为司法保护区”----即约定的利率在这个范围,你去法院打官司,法院会支持你;

  2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即约定的利率在这个范围你去法院打官司,法院仅支持按年息24%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借款人自愿履行的除外;

  3、超过36%的部分为无效区,----即你约定的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无效的直接后果,你应该返还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约日息千分之一)部分的利息。

  未来这类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的案件将越来越多。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解读:本条规定出借本金应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借款到期后没有偿还本息的情况下,续借有关本金计算的规定,即没有超过司法保护区的利息可以计入本金,超过司法保护区部分的利息不能作为续借的本金。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款:

  无论续借几次,时间多长,以最初出借本金为基数,年化收益率超过24%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

  这避免了部分当事人利用频繁的短期续借,从而达到收取高额利息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借款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你也不必担心,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关于借款逾期利息的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以年利率不超过24%为限。

  2、对于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债权人可按借款期限内约定的利息主张逾期利息;对于借款期限内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可按年利率6%主张逾期利息。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可一并主张,但总计年利率不得超过24%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其他费用,是否包含实现债权的费用,比如律师费等,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但个人认为不应包含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解读: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违约金高于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只要不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则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关于提前偿还借款的规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8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民间借贷纠纷中,往往查清事实,是需要很多查证的,也具有很高的难度。有时明明关系很好的人们之间,就因为借贷而产生了矛盾。所以尽管是民间借贷,在借款的时候,双方都应该注意,约定好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利息等重要事项,以免未来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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