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行政纠纷是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另一方,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包括适当)而引起的纠纷。那么,行政纠纷的形成起因主要有哪些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马虎大意
如交警部门对电子警察拍摄的违章车辆,审核不认真,未看清楚车牌和车号,将未违章的车辆认定为违章车辆并进行行政处罚;民政部门将结婚登记当事人的姓名登记错误、结婚登记当事人持他(她)人身份证进行登记时,未进行核对。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相应法律知识
如房产登记部门对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在五年内不允许上市交易的规定不知晓,对这类未到期交易房屋进行了房产登记;对立有遗嘱的房产继承,不知遗嘱继承优先的原则,仅凭当事人的申请和有关证明便进行房产变更登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雇用与劳动关系区分不清楚,错将雇用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等。
三、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
如有的行政机关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申辩、陈述等权利,对依法应当组织当事人听证的,不组织当事人听证;还有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等。
四、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如交警部门不按规定放行扣押的车辆,土地管理部门为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批准宅基地等。
五、法律文书不适用法律或适用错误
有的乡(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不引用法律;还有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适用法律错误等。
六、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存在纠纷隐患
如有的行政机关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对出让的土地应何时划定红线确定面积,何时办好“三通”,何时办好土地使用权证等条款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还有的行政机关在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未经税务部门同意,承诺提供减、免税金的优惠待遇等。
七、部分行政相对人滥用诉权
如有的用人单位借提起行政诉讼来拖延支付工伤赔偿款的时间。
行政纠纷的形成起因主要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着力增强行政机关尤其是基层和一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责任心,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确保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