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谁

更新时间:2019-04-01 16: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一般来说,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寻求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诉讼。在进行行政复议,其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么关于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谁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谁

  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谁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启动。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上文的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谁、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以及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随时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律师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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