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都会学会申请法律手段保护。在这其中行政复议就是一种维权的手段,但是我们知道维权机构都是独立存在的个体,不同机构只能不一样。那么关于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哪些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如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对环境保护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作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例外,如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
(一)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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